根据冯大辉事件能够看到,创业公司也加入创业公司的员工,应当在最早期的时候就将合同条款梳理清楚,避免出现因为“股权协议条款的不完善”这样的问题,使利益无法合理分配。
针对这个问题,腾讯科技电话采访了法天使联合创始人常律师,员工在加入创业公司时,若对方承诺给予期权,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作为股权激励方案,被激励者的权益是债权还是股权,在法律属性上是不一样的,一定要看清楚。
第二、股权激励方案的重点是退出机制。
第三、回购的价格是核心点。很多公司在当时并没有明确约定。
第四、期权协议应该有关于行权的明确安排,在期权成熟后,及时行权。
以上这些,需要在高管和核心员工加入创业公司时就写在详细而明确的合同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未来的权益。
原文:
https://news.cnblogs.com/n/552404/
(信息量挺大的)
欢迎来到这里!
我们正在构建一个小众社区,大家在这里相互信任,以平等 • 自由 • 奔放的价值观进行分享交流。最终,希望大家能够找到与自己志同道合的伙伴,共同成长。
注册 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