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废话)
在当今信息高速流通的时代,网络既为人们带来了便捷的交流与知识共享,却也不幸地成为了谣言滋生的温床。最近,关于思源的谣言在网络上四处蔓延,尤其是在知乎平台上,其影响之恶劣令人咋舌。这些谣言主要针对 D 大本人过去的一些行为无端指责,更有甚者,造谣思源存在挖矿行为。面对这些毫无根据的恶意中伤,群友们纷纷群策群力予以反击。而这种现象,无疑是典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它不仅对被造谣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的健康与稳定。信息网络侵权,本就以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难以消除等特点,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当它被用来攻击个人或组织时,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难以估量的,所以,我们今天就来谈一谈信息网络侵权问题。
根据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深浅、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高低,我们姑且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先分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和信息网络一般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犯罪行为
常见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网络诈骗
这是最为常见的信息网络犯罪形式之一。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平台,以虚假身份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例如,假冒公检法进行诈骗,声称受害人涉嫌犯罪需要缴纳保证金;网络购物诈骗,以低价商品为诱饵,收取货款后不发货或发送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交友诈骗,通过社交平台与受害人建立感情联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钱财等。
二、网络盗窃
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账号密码、虚拟财产等。比如,通过网络钓鱼获取用户的银行账号和密码,进而盗取资金;入侵企业或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窃取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数据进行非法售卖。
三、网络诽谤
在信息网络上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这种行为可能会对受害者的个人形象、职业发展和心理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
四、网络非法经营
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活动,如非法售卖药品、医疗器械、烟草等专卖物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等。
五、网络赌博
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赌博活动,吸引大量人员参与。网络赌博形式多样,包括体育赛事赌博、棋牌类赌博、电子游戏赌博等,其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六、网络侵犯知识产权
未经授权在网络上传播、复制、销售他人的著作权作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如盗版软件、音乐、电影的非法下载和传播,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网络销售等。
七、网络攻击
包括黑客攻击和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等。黑客可能入侵政府、企业或个人的计算机系统,窃取敏感信息、破坏数据或控制系统;DDoS 攻击则通过大量的网络流量使目标服务器瘫痪,影响正常的网络服务。
等等。
由此可见故意针对思源传播谣言的行为可以归类为网络诽谤犯罪行为。那么网络诽谤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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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构成诽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捏造并公然传播虚构的事实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诽谤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自然人的人格和名誉,影响的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评价,故与本次事件——虚构思源挖矿的行为无关,P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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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很多人认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其实不然。虽然两者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其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的第八节,而诽谤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由此可见在犯罪客体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保护的是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他人商业、商品的良好信誉,二者保护的客体完全不同,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经上述分析,思源作为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具有商品属性,捏造并传播其存在挖矿行为,显然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构成哦!但需要注意的是,区分诋毁商誉型网络谣言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是对该行为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认定。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言,主要涉及“直接经济损失”“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的认定。 -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作为曾经三大“口袋罪”之一的流氓罪(另外两个一般说是投机倒把罪,反革命罪或者玩忽职守罪),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不完备,社会不安定的特殊时期制定的无奈之举,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流氓罪被分解细化为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得以更加精准地界定相关违法行为。虽然被精细化,但在构成要件上仍具有一定模糊性,表述较为宽泛,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 “随意”“情节恶劣” 等标准的把握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法官而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如果行为人以诽谤他人为手段,在网络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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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已成为曝光率最高的“新三大口袋罪”。如今,破坏生产经营罪俨然有成为“第四大口袋罪”之势,最典型的一个司法现象是,对网络购物平台上的所谓“恶意差评”和“恶意好评”两种行为均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予以认定。
不少观点认为,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行为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而在批量购物后故意给予卖家差评,破坏了商家正常的经营活动,对此类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罚更有利于维护互联网经济主体利益、保护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与此同时,行为人“恶意好评”导致该卖家店铺被购物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而给予“搜索降权”等处理,从而影响卖家经营状况,也可对该行为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这种观点有论心定罪之嫌,对本罪危害行为的性质界定不清,会导致罪名的口袋化。但借助本罪的名义,通过法的权威震慑违法者,制止其相关违法行为,不失为一种选择——个人认为本罪的罪状描述的 nice: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项描述的很明确,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个人认为在特定情况下,本罪会与诽谤罪或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产生想象竞合或者牵连关系。
PS:虽然信息网络诽谤犯罪行为还可以符合其他犯罪之罪状,但与本次事件的相关性太低,故不再赘述。
需要注意的是,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这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也同样适用,根据刑法第 13 条犯罪定义中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表明构成犯罪不仅仅需要定性,还需要定量,上述五个罪名均是情节犯,以造成法定的严重情节为构成要件!
作为吃瓜群众的第一线,专门手机上下载了知乎,下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苦海无涯回头是岸!
信息网络一般违法行为
时间有限下次再分享,有机会我们再浅谈 D 大的黑历史——挖矿行为的合法性。此外关于信息网络的一般违法行为,应注意的是:
网络侵权责任承担规则中的替代责任——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
- 通知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知道规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损害不大的侵权行为,直接提起诉讼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碰到网络谣言,大家可以及时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害,也是可以直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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