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长演变与消费启示

主要国家比较

总体发展

  • 1866 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上,根据卡尔·马克思的倡议,提出“八小时工作制的口号。
  • 1886 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协会第一次会议,针对 19 世纪后期各主要工业国工人每天工作时间 10-11 小时甚至更长的情况,要求有关国家制定法律,缩短工人的工作时间,提出了“8 小时工作、8 小时自己支配、8 小时休息”的缩短工时口号。
  • 1889 年,法国工会人士雷蒙·拉维涅在巴黎举行的第二国际第一次会议上提议将 5 月 1 日定为国际劳工节,以纪念干草市场事件,同时要求各国的劳工共同努力,为八小时工作制而奋斗。拉维涅的议案激励了美国和欧洲多数国家的劳工在 1890 年 5 月 1 日再次进行罢工。
  • 1891 年,第二国际在布鲁塞尔的第二次会议上正式宣布 5 月 1 日的活动为一项年度性的活动。1894 年的五一游行示威演变成了骚乱。随后第二国际在 1904 年阿姆斯特丹的会议上号召“各国社会民主党组织和工会联合会都要在每年五月一日坚决要求从法律上规定八小时工作制,拥护无产阶级的阶级要求和拥护世界和平”。大会还责成“各国的无产阶级组织,凡在有条件于五月一日停工而无损于工人利益的地方,应当争取停止工作”。
  • 1919 年,《国际劳动宪章》规定,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天 8 小时或每周 48 小时为准,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 24 小时休息。
  • 1919 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第一项国际劳工公约,即《(工业)工作时间公约》,规定“每天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8 小时”的原则,1921 年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批准和通过,之后 8 小时工作制逐渐成为标准工时制度,并被大部分国家确定为法定工时。
  • 1930 年公约延伸到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商业工人。
  • 1935 年,ILO 公约敦促每周工作 40 小时,作为大萧条时期促就业的举措之一。
  • 到 1960 左右,每周工作 40 小时在许多国家的工时立法中得以实现。
  • 2000 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明确了工作时间时工人的基本社会权利,并在第 31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明确了劳动者的工时权利,指出“每个工人都有权享有尊重其健康的、安全的、有尊严的工作条件,每个工人都有权要求设定最长工作时间、每日和每周休息时间以及带薪年假时间”。
  • 纵观工作时间的历史演变过程,世界各国普遍将工作时长缩短为 8 个小时左右产生了很多积极影响,劳动效率得到大幅提升的同时,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保持在一定水平,进一步保证了企业利润的稳定增长。

框架

  • 工时制度规制主要在四个层面上进行:国家层面的工时立法;行业层面的集体协商;公司层面的集体协议;雇主和雇员个体层面订立的劳动合同。
  • 依据劳动关系主体发挥作用的不同以及工时制度规制层面重要程度的差异,“欧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基金会”(Eurofound,2016)将欧洲主要国家的工时规制方式分为四种类型:纯粹法定型、调整法定型、协商制定型和单方决定型。
  • 法国工时规制方式为调整法定型(集体协商),即国家立法在规制工时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可通过不同层面(主要为企业层面)的集体协商来调整以适应行业或企业的特点。
  • 德国为协商制定型,主要通过行业层面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来指定工时标准。
  • 英国为单方决定型,有关规制工时标准和工时权利的立法相对薄弱,集体协商的规制效力也很弱,工作时长或工时组织形式通常在个人劳动合同中约定,反映雇主的权威,由雇主单方决定工作条件。此外,英国和美国作为自由市场经济体国家,劳动力市场的保护性政策相对缺位,集体协商的覆盖率低、协调度差,工会在工时规制中发挥作用非常有限,主要由雇主单方决定。由于雇主过度依赖灵活劳动力市场、短期性资本投资和市场导向的技能供给,工时制度安排通常呈现出高度灵活性和不稳定性。
  • 调整法定型可被继续细分为“集体协商调整法定型”和“劳动行政主导的调整法定型”,后者被定义为:国家立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时标准和公式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在确定标准工时和非标准工时的实施范围和适用对象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以动态平衡工时弹性与工时权利保护;同时对企业工时安排进行监督和监管,并允许通过劳资协商机制确定企业层面工时安排的细节。(黄伟,2021)
  • 日本和新加坡为劳动行政主导的调整法定型,不仅有工时的立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时法规的实践中还发挥了主要的调整作用,以适应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特点。

主要经济体情况

美国

现状

  • 美国全职员工标准工时为每周 40 小时

历史演进

  • 19 世纪中期,美国工业化初期,工人普遍面临每日 12 小时、每周 6 天的工作制,钢铁行业甚至存在每周 84 小时的极端案例。童工与女工被广泛使用,工人被视作“生产工具”。
  • 美国当时的主要工业中心芝加哥,数以万计的德国和波西米亚移民以每天 1.5 美元左右的工资受雇于此。当时的美国工人普遍平均工作时间略多于 60 小时,每周工作六天。由于芝加哥是工业中心,其也迅速成为许多劳工组织要求改善工作条件的中心。芝加哥的雇主们采取了各种反工会的措施:开除工会成员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准工人进入工作场所,招募工贼,雇佣间谍、暴徒和私人保安部队,加剧工人内部的民族矛盾等以分裂工人。
  • 1877 年,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罢工开始了。工人阶级走向街头游行示威,向政府提出改善劳动与生活条件,要求缩短工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美国国会被迫制定了八小时工作制的法律。但资本家并依旧维持之前的剥削,视之无物
  • 在 1882 年至 1886 年经济放缓期间,各类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组织十分活跃。拒绝社会主义和激进主义,但支持八小时工作制的劳工骑士团组织从 1884 年的 7 万人发展到 1886 年的 70 多万人。在芝加哥,大多数是移民的几千名工人以奥古斯特·施皮斯主编的德语报纸《工人报》为中心组成了无政府主义运动。其他无政府主义者则经营着一支部分军事化的革命力量,其武装部分配备有炸药。其革命战略的核心是相信,反对警察和夺取主要工业中心的成功行动将导致大量民众支持工人,并能得以发动革命,摧毁资本主义,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 1884 年 10 月,美国行会与工会联盟召开大会,会上一致确定 1886 年 5 月 1 日为要求八小时工作制成为标准的日期。随着选定日期的临近,美国工会准备举行总罢工,支持八小时工作制。
  • 1886 年,美国芝加哥等城市的 2 万多个企业和 35 万工人举行大罢工和游行示威,要求实行 8 小时工作制、改善劳动条件,美国当局迫于国际舆论和社会压力,宣布实施 8 小时工作制。
  • 1914 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正式在其工厂中实行 8 小时工作制
  • 1916 年,8 小时工作制正式在美国以联邦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 1938 年,罗斯福签署 FLSA,确立每周 40 小时工作上限,超时需支付 1.5 倍加班费,并禁止童工。该法案首次将工时保护纳入联邦法律,但豁免条款(如行政、销售人员不适用)为加班文化留下灰色空间。

未来趋势

  • 美国虽无联邦层面的工时缩减立法,但科技行业和初创公司对四天工作制表现出兴趣。一些企业自主试行弹性工作制,并有调查显示 2024 年约 22% 的美国雇主表示提供四天工作周选项,比 2022 年的 14% 明显提高。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效率,有专家认为实现每周 32 小时工作制在未来可能可行。

英国

概述

  • 受自由市场经济传统的影响,英国工时制度经历了从“传统的国家主导加集体协商模式”到“雇主单方决定型”的转变 (Rubery et al., 2005)。在英国劳动关系传统模式下,政府制定朝九晚五的标准工时,工人额外时间的工作将获得加班费,最长工时不设上限,工会重视工资谈判而非缩短工时 (Rubery et al., 2005)。1979 年保守党执政后,英国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参与度降低,工会渐趋衰落,集体协商结构呈现分散化 (Bamber et al., 2015),行业和企业层面的集体协商目前仅在制造业或建筑业等少数部门中发挥作用 (Eurofound, 2016:19)。从 1980 年代开始,英国工时规制呈现出更有灵活性和临时性的特征 (Rubery et al., 2005),“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英国雇主在决定工作时间安排方面的酌处权几乎是独一无二的” (Arrowsmith & Sisson, 2000:304)。英国工会对非标准雇佣方式威胁工时标准和工时权利的程度认识不够。

历史演进

工时制度演进
  • 英国工时制度经历了从“传统的国家主导加集体协商模式”到“雇主单方决定型”的转变 (Rubery et al., 2005)。在英国劳动关系传统模式下,政府制定朝九晚五的标准工时,工人额外时间的工作将获得加班费,最长工时不设上限,工会重视工资谈判而非缩短工时 (Rubery et al., 2005)。
  • 1979 年保守党执政后,英国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参与度降低,工会渐趋衰落,集体协商结构呈现分散化 (Bamber et al., 2015),行业和企业层面的集体协商目前仅在制造业或建筑业等少数部门中发挥作用 (Eurofound, 2016:19)。
  • 1980 年代开始,英国工时规制呈现出更有灵活性和临时性的特征 (Rubery et al., 2005),“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英国雇主在决定工作时间安排方面的酌处权几乎是独一无二的” (Arrowsmith & Sisson, 2000:304)。英国工会对非标准雇佣方式威胁工时标准和工时权利的程度认识不够。
  • 在英国,1998 年颁布的《工作时间条例》规定平均周工时(包括加班)不超过 48 小时,平均工时的参考计算周期为连续工作 17 周。而 18 岁以下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均不能超过 40 小时。“雇主单方决定型”的英国主要通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协商,签订书面豁免协议,豁免周最长工时。英国法律并没有对支付加班费用的强制规定,但可以通过雇主和雇员协商在雇佣合同中规定加班费以及如何计算加班费。英国还规定航空、船运、交通运输等特定行业岗位不可以申请工时豁免(魏薇,2020)。
1802 年通过《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 颁布背景

    • 工业革命后,英国纺织业和煤矿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劳动力极度匮乏,于是资本家将目光转移到儿童身上。儿童娇小的身体不仅能够进入到狭窄的煤矿进行作业,而且工资普遍低于成人。他们随即以招收学徒的名义大批量招揽儿童进入工厂工作,这些学徒每天的工作时间最高达 18 个小时。资本家无限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以及恶劣的工作环境不仅导致当时的童工身体孱弱甚至死亡,对其家庭打击巨大,而且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很多儿童宁可犯罪也不愿去工厂,致使青少年犯罪现象泛滥。更严重的是,对儿童的剥削使其身心遭受严重摧残,影响国家未来劳动力的数量。珀西瓦尔对童工进行调查后提出的“珀西瓦尔宣言”明确指出,长时间的劳动和夜晚工作是不合时宜的。与此同时,许多资本家也发现仅依靠延长工作时间等压迫手段难以提高工作效率,不利于工厂的管理。由此各国开始尝试对工时的立法进行改革,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 规定

    • 禁止工厂使用 9 岁以下学徒,18 岁以下学徒的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禁止学徒在晚上 9 点到次日清晨 5 点之间进行工作。
  • 评价

    • 该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童工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揭开了保护工人立法的新篇章。此后英国政府开始注重工时制度在立法中的地位,并于 1819 年颁布了“棉纺织厂法令”以限制工时,1847 年又进一步出台“10 小时工作日法案”以期缓和劳资矛盾、保护工人利益。
  • 1919 年通过《八小时法案》

德国

现状

  • 德国所有就业者平均每周工作 34.3 小时,全职员工平均 40.2 小时,兼职员工平均 20.8 小时,法律标准每周 35-40 小时。带薪休假制度完善和弹性工作安排,德国劳动者全年实际工作时数少于美国。

历史演进

  • 二战后,《劳动时间法》将周工时限制在 48 小时内,并建立高福利制度。
  • 1918 年,德国通过八小时工作制

未来趋势

  • 在德国,非农全职员工平均周工作时长从 1870 年至 2010 年间减少了近 40%。这一趋势表明随着社会繁荣和生产率提升,工作时间往往相应下降,从而使劳动者分享技术进步的红利。

法国

现状

  • 法国 2000 年立法实行每周 35 小时标准工时制,以法律手段压缩工时

历史演进

  • 20 世纪 70 年代,法国“五月风暴”催生“为生活而工作”思潮,北欧国家推广“弹性工作制”

  • 1981 年,左翼政党在选举中获胜后,政府旨在通过工作时间的减少(RTT)作为劳工政策的优先事项来扩大就业。当时法国仍处在 40 小时工作制。1982 年,法国总统 François Mitterrand 根据 1982 ordinance 实施了新的 39 小时工作时间标准,该标准于 1982 年 2 月 16 日生效。它规定每周法定工作时间最长为 39 小时,而之前是 40 小时,并且对加班的现行规定仅略有改变:前四个小时的加班费保持 25%,超过 50%,但最大补偿小时数从每周 50 小时减少到 48 小时。1996 年颁布的 Robien law 规定对响应 RTT 而按比例创造就业机会的企业实施一定的社保缴纳减免的激励。此后,向 Aubry Law 的过渡导致 Robien law 不再续签。

  • 1919 年,通过《八小时法案》

  • 1998 年开始,逐步进行 35 小时工作制改革。1998 年,Aubry I 宣布 2000 年大公司每周工作 35 小时,2002 年小公司(少于 20 名工人)每周工作 35 小时。并且采取立即减少工作时间和创造一些就业机会的财政激励措施。经理的工作天数减少(高级经理除外)。根据雇主和工人代表之间的协议,可以实施工作时间的灵活安排。同时,它还鼓励工会与雇主组织进行谈判,落实法律内容。然而法国大型工业中的许多公司没有加入工会:法国的私营工会会员率在 OECD 国家中最低(5%)。因此,它还规定员工少于 50 人的公司可以通过直接应用在行业层面签署的 RTT 协议来获得经济激励。由于 1997 年法国济恢复了快速增长的周期,年增长率接近 4%,并且接下来三年失业率都不高,使得严格执行 35 小时法律失去了很大的政治意义。

  • 在 2000 年立法实行每周 35 小时标准工时制,以法律手段压缩工时。2000 年,Aubry II 确认 35 小时工作周参考。规定公司支付“补足工资差异”(compliément différentiel de salaire),以保证工人的工作时间为 35 小时时候工资与在 39 小时时的工资一样多。计划以减少社保缴款的形式提供国家补贴,以使公司能够补偿其额外支出。此外,在雇主的诉求下,该法允许可以通过部分重新定义工作时间(例如休息时间不算工作时间)来减少工作时间。并且,该法将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化”:非管理人员的全职工作为每年 1,600 小时,管理人员为 217 天。从而使得工作时间安排更加灵活。最后,加班时间上限为 130 小时,奖金为 10% 或 25%。此时仍属于小公司的过渡期。

  • 2003 年颁布的《欧盟工作时间指令》(2003/88/EC)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是规制欧盟工作时间的最主要法规,对欧盟成员国的工时规制有很强的影响力。该法令规定,每 7 天平均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平均 48 小时的工作时间是基于四个月的参考周期来计算的。关于休息期,该法令规定,工人享有以下权利:每 24 小时至少连续休息 11 小时;每名工人在工作日超过 6 小时工作时间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工间休息,休息时需要“能够完全断开工作”(张伟栋、哈尔,2021);每 7 个工作日至少一次不间断休息 24 个小时。

  • 2003-2004 年,法国保守派政党击败左翼政党,实施了 Fillon adjustments。尽管它维持了每周 35 小时的法定限制,但废除了 Aubry Law 的激励机制,改为每周工作 35 小时的公司受到“惩罚”,获得较低的国家补贴(约 10 亿欧元),而每周工作 39 小时的竞争对手的社会保险缴款部分由国家资助(约 50 亿欧元)。并把加班事件扩大到一年 220 小时的上限。

    2007 年,法国新总统 Sarkozy 根据 TEPA law 规定对雇员的加班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并把加班费率从 10% 提高到 25%;对于雇主而言,在支付每小时加班费方面,他们有权一次性扣除雇主应缴纳的社保费用,金额根据公司员工人数而有所不同(公司每小时加班 1.50 欧元)员工少于 20 人,其他公司 0.50 欧元)。该法实际上是鼓励加班的,因为对于雇员而言加班收入免税,而雇主加班费可以抵消社保缴纳费用。

    2012 年,法国新的社会主义政府政府提出了一份的 2012 年紧缩预算计划,承诺平衡紧张的公共财政,并取消加班费豁免和社保缴款削减(员工人数不超过 19 人的公司除外)。最终,法国新的左翼政府的妥协代表着 35 小时工作制的瓦解。

日本

现状

  • 日本法定标准规定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且近年立法限制加班时长以防“过劳死”
  • 日本属于“劳动行政主导的调整法定型”,国家立法设定工时标准和工时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在工时规制和监管上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回应劳动力市场和劳动者的工时需求。此外,还运用公司层面的工会和劳资协商机制来进行调整,确定工时安排的细节。在工时过长的背景下,日本工时规制目标偏向于缩减工时,关注工作与生活平衡;虽近期也开始增强工时制度的弹性,以满足雇佣形态日益多样化和工作生活平衡的需求,但缺乏对工时弹性的制约机制(邹庭云,2021)。
  • 日本工作时间制度围绕一日 8 小时、一周 40 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展开。有学者将其分为了一般规则、排除适用、特别规则三个部分[3]171。本文也将按照这一分类展开论述。一般规则中的特殊工时制度包含变形工作时间制,其也可以被视为特殊工时制度的兜底条款,具有设立门槛较低,能够广泛应用于第三产业的特点。排除适用则是针对部分行业以及部分岗位,不适用法定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规定。近年来随着劳动者就业形态的多样化,一般规则中的特殊工时制度和排除适用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劳动基准法导入了特别规则,包括职场外工作时间设定制 ④、裁量劳动制和高度专业工作制度。这一发展趋势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提高,由一般规则的排除适用模式转向结合实际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的特性设立特别规则的模式,兼顾了行业需求与针对强势劳动者的特别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也是我国未来进行制度设计的重要参照。

历史演进

  • 1947 年日本《劳动基准法》规定“日 8 小时周 48 小时”的法定标准工时;此外,还规定可以通过支付加班费和劳资协商来豁免标准工时,但由于对加班时间上限没有强制性规定,日本企业员工面临着加班常态化和工时过长等问题(邹庭云,2021)。
  • 1961-1988 年:工作时长保持高位,宣扬“公司就是家”
  • 1987 年和 1993 年的工作时间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在于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而此后的修法活动主要着眼于适应劳动关系的变化,早期修法的目标主要着眼于法定工作时间的缩短,但在达到国际通行的一日 8 小时,一周 40 小时的标准后,修法的目标发生了转向,多侧重于对工作时间制度的缓和,以“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立法目的。
  • 1988 年后持续下降
  •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缩短工时成为日本社会的普遍关注,直至 1997 年日本才实现周 40 小时的法定工时。在“高龄少子化”的社会背景下,日本于 1997 年修订劳动基准法,将“工作与生活平衡”作为工时规制的重要理念。
  • 但是在 2018 年颁布《工作方式改革法》之前,政府一直没有对加班上限进行制约(邹庭云,2021)。在标准工时豁免上,日本于 1947 年《劳动基准法》制定之初就对特定行业或工种的劳动者设定了工时豁免制度,具体包括三大类人员:从事农业、牲畜养殖以及水产业的劳动者,处于监督管理地位或者从事机密事务的劳动者,以及从事“监视性劳动”或“断续性劳动”的劳动者(邹庭云,2021)。
  • 1997 年的金融危机及 2000 初的 IT 泡沫 ② 破裂致使日本企业经营状况及劳动者的处境大大恶化,大量正式员工被裁,人力不足且对劳动者压榨日深,工作时间居高不下,过劳死问题加剧,日本失业率于 2002 年达到 5.4%的历史巅峰,而这也与上述立法目的的转向时间暗合。针对这一状况,日本政府不得不围绕工作时间制度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善劳动者的生存环境。第一,针对长时间工作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以及过劳死和过劳自杀频发这一问题,《劳动基准局长通达》分别于 1995 年以及 2001 年对心脑疾病和精神问题导致工伤的定基准予以放宽 ③。第二,针对经济情况恶化带来的失业问题以及劳动者自愿加班的问题。厚生劳动省于 2001 年 4 月以行政通达的形式给雇主设定了把握工作时间的义务,并于 2003 年 5 月制定“不付加班工资的综合对策要纲”,通过全国的劳动基准监督署对该问题予以重点监督指导。第三,针对少子化危机及女性就业困难的问题。日本政府于 2007 年制定了以“工作与生活相调和”为核心的行动指针,鼓励改革工作方式提高生产效率。
  • 2019 年工作时长低于美国
  • 2021 年,日本政府在年度经济政策指引中正式支持鼓励企业推行每周四天工作制。虽然目前仅约 8% 的日本公司提供每周三天休息的选项,但政府通过加班时间上限(每月加班一般不超过 45 小时,特殊情况下上限 100 小时)等法律手段限制超长工时,并提供财政补贴和咨询服务来帮助企业缩短工时。

未来趋势

韩国

  • 1969-1986 年:工作时长保持超高位,宣扬“工作就是爱国”
  • 1986 年后开始下降
  • 2019 年低于我国

消费行为影响

带来消费模式转变

  • 闲暇增加使人们有更多时间从事购物、旅游、娱乐等活动,某些消费(文化、休闲)等可能增加,从而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如可以利用额外假日带动绿叶和娱乐增长
  • 过度忙碌时,人们可能倾向于方便消费(如快餐、外卖),闲暇多有助于转变为更从容和可持续的消费方式(平均工时较短的国家往往碳足迹更小,居民有时间选择公共交通、自己烹饪等),可以降低过度消费和资源浪费,引导更理性和健康的消费行为。
  • 工作

    快乐工作,认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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