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浏览到一则新闻,觉得挺有意思的.突然让我产生了一个思考,我的房子属于我的么?
原文出处
https://xw.qq.com/cmsid/20200916A0Q15700
这篇文章比较长,因为有些概念首先要交代清楚.这样我才有判断这个房子属于谁?
经租房
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 1958 年前后由地方政府的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收取房租,并将一定比例的租金交与房主,这类房产称为经租房。
其实简单点理解,就是 1958 年的时候政府把你们以前的祖屋全部都征收了,但是呢也会给你一部分租金.相当于政府变成了二房东.至于什么时候交还给你.没有期限.但是在 1966 年以后基本上全国很多的经租房政府是没在继续给钱的.
"地富资"
地:地主
富:富农
资:资本家
因为当时国家还是讲成分的,如果你成分不好,在经租房改造的过程中是不允许留自住房的.而且后期因为要维护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不予退还.
住宅房屋以一座院(如系前后相连的几节院,一节院按一座院计算)为单位计算,凡全院房屋出租者进行改造;部分房屋房主自住、部分房屋出租者,不进行改造。属于地主、富农、资本家(以工商业改造时确定的为准)出租的房屋,不受起点限制,出租多少,改造多少。
城镇地主、富农、资本家的空闲、出借房屋已按山西省人民委员会(58)晋贸武字第 822 号文件规定改造了的,不予退还。
其实整件事情本身也不复杂,当时因为政府的种种反复,把这件事变得扑朔迷离了.这里我简单复述下整件事情得来龙去脉.这里以字母代替人名.
A 拥有一套祖屋,但是在 1956 年前后的时候,国家要求统一管理这些祖屋,这也就是经租房,国家负责维护房屋,并且统一安排(其实大部分的房屋时压根没维护过的.),然后给你 20%-40% 的房租租金.在 90 年代开始,部分地方政府就开始根据相关政策退还经租房,A 的后代当然很开心,因为他们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了.然后花钱装修祖屋,缴纳了所谓的"支援古城"建设费用(其实这个费用后来被官方定义为置换费),并且办理了房产证等相关的手续.但是在 2018 年的时候政府又以维护社会主义改造成果,不符合落实私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的说辞强制性的把退回给百姓的房子收回.至此,整件事情就开始发酵了.
其实通过政策导向,不难看出国家的初衷是想通过这种方式逐步改变房屋的归属.但是毕竟房屋归属是个人的.如果全部强制收回,显然是不可取的.
国家的:
所谓社会主义私房改造,即根据 1956 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指出的,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它们的所有制。
地方的:
1986 年,山西省政府转批山西省建设厅《关于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晋政发(1986)18 号文件),文件中针对私房改造运动中的不同情况,分别列举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第一条规定,:凡是符合“国务院〔64〕国房字 21 号”和“山西省委总号〔58〕289 局 6 号”文件规定,已纳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五十年代凡是经当地政策和县级以上办厂单位,动员房主腾挤出租的房屋,已经纳入改造的,应予退还。
对房屋出租的改造,一般采取国家经租的形式为宜。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以定租。在适当的时候,停止付租,完全为全民所有制。
那么这个房屋的归属权到底属于谁呢?这里我们通过政策融合下,就算以国家的政策为基准,改造过后的全部统一由国家所有,但是留下的自用的,及其他属性的应该可以退还.这部分的归属权无可厚非,就是属于个人的.在 90 年代的时候,政府也是给出答案了,这些房子最终还是还给了当时的户主.并且可以办理房屋许可证.从法律上来讲,既然有了房产证,那么房屋的归属权是基本无法再次变更的.
但是出于一些众所周知的不可抗力原因,政府反悔了,开始以房屋拥有者的出身问题(定性为地主,资本家),这真有点 1966 年的味道了.再遵循山西省委总号〔58〕289 局 6 号规定,他们的条件不符合退还再次收回.如此反复得失,已经都已经花钱装修好后,在被强制收回,何况这本身就是自己的房产.相信任何人都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那么作为一个法制社会,当然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益,但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 号)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来驳回.那房屋拥有者的维权渠道基本已经被"政策"全面封堵.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百姓只能接受善后处理方案:第三方评估,评估房主在里面的后期投入。此外,房主有优先租用权,而且租金也不一定有多贵。最后,会把房主交的货币置换的钱退还.
这里发散点去思考另外一个问题,土地性质绝对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国家的
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永久性)+ 土地使用权(有期限) 这个组成意义在哪?如果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了,房屋所有权又有何用呢?这好比车没了,油加给谁呢?但是相关具体法律法规没有学习过,不去妄下结论.
回看整件事情,最终这些房屋历经半个世纪完成了国有化.这里我可以得出 3 个结论:
1.房子归属权是百姓的.
2.通过公权力完成了归属权的变更.
3.政策是游走在法律之外的,不受法律约束.
但是当我看到评论的时候,发现了还是有很多人不去认真读文章,不去思考,而是无脑的唱红.当然也有部分有思考能力的人去反驳.下面我截取了部分评论,能发表非主旋律评论,可以有限度的各抒已见的前提下,来告诫自己凡是都要去思考推敲.而不是做一个低俗的键盘侠.只有会思考的人多了,能积极的看出问题,并且提出问题.社会才能向前发展,我们国家的希望才能点燃众人.
最后引用文章的最后一句话作为收尾:人,总要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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